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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一條 |
本會置理事卅五人、候補理事十一人、監事十一人、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中互選之,分別組織理、監事會,理事互選十一人為常務理事,組織常務理事會,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。 |
第十二條 |
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另置副理事長四人,襄助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
本會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
第十三條 |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十四條 |
本會置榮譽理事長一名,榮譽副理事長、榮譽理事、顧問若干名,由理事長遴選對本會有卓著貢獻、辦學績優、信望素孚之人士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
榮譽正副理事長、榮譽理事及顧問得列席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陳述意見。 |
第十五條 |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二人、發言人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秘書若干人,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,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本會決議案件。 |
第十六條 |
秘書長以下設行政組、議事組、總務組(業務包括文書、庶務、出納等)、會計組、公共關係組等,協助秘書長執行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決議案及一般業務,各組置組長一人、幹事若干人。 |
第十七條 |
秘書長以下人選之任免,由理事會決行之,其人員之多寡,得視本會業務繁簡作彈性之規定。 |
第十八條 |
本會理、監事、榮譽理事、顧問均為無給職。 |
第十九條 |
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會員之除名。
四、議決本會之財產處分。
五、議決年度工作報告、計畫及預決算。
六、議決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捐款數額及方式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第廿條 |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報告、計畫及預決算。
五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六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七、調查參選下屆理事、監事意願,並提名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|
第廿一條 |
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第廿二條 |
理、監事候選人之提名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,由理事會提出。其相關規定及事項得另定之。 |
第廿三條 |
本會理、監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 |
第廿四條 |
本會理、監事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不得已事故經理、監事會議決議,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決議,令其退職者。
三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四、理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
第廿五條 |
本會設左列各種委員會:
一、財務委員會。
二、會員學校教職員工福利委員會。
三、育樂活動委員會。
四、學術文化交流研究委員會。
五、國民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六、普通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七、高等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八、職業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九、專上技職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十、各類技能檢定委員會。
十一、顧問、輔導委員會。
十二、教育審議委員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