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|線上通訊表單
aboutus chairman news activity law photo weblink contect
 

 
本協會定名為『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』,英文名稱為「R.O.C.Private Education Association」( 簡寫為PEA )。
民國39年中央政府遷臺初期,全省公立中等學校不超過100所,私立學校亦僅25所,由於政府正確的領導,人民勤奮努力,加之經濟迅速成長,因而,人口不斷繁衍,基於建國之遠景與事實上之需要,政府與民間乃共同致力於教育事業之擴展,各界熱心教育人士,亦紛紛斥資創辦各級學校,其發展之迅速速,如雨後春筍,以40學年度私立學校為例,全省僅有24所中等學校,1所專科學校,至64學年度,中等學校達225所,大專院校達68所,私立學校不但解決了各地莘莘學子求學的問題,也為政府節省了大量的教育經費。 因各級私立學校逐年增加,為了聯繫各地私立學校間之情感友誼及增進私 立學校間之團結合作與強化對國家社會之貢獻功能等,乃於民國53年7月, 由陳韜、江濱、王廣亞等37位私立學校負責人,發起成立「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」之民間組織,後奉內政部依臺內字第28號函核准立案,並發給臺內社字第607195號立案證書,復經教育部53年10月8日臺53總字第13727號函核備,爰於同年9月10日舉行成立大會。
本會成立之初,僅有會員學校141所,40餘年來,新入會者極為踴躍,現有會員學校已達221所,遍佈全國各地,並涵蓋各大學校院、五專、高中職、國中小等學制之各級私立學校,由此可見,我私校日益團結,力量日趨增強,對社會國家之貢獻與影響力,亦日益為各方所重視。 本會在歷經王廣亞、陳璽安、李顯榮、湯振鶴等理事長領導之下,理監事會組成運作,已然邁入第15屆,現任理事長唐彥博博士,現職為中國科技大學校長,接任以來,積極致力籲請政府就公、私立學校之教育資源應公平分配與建請政府提高高中職學生「學費補助額度」、研議修訂「公教人員保險法」修正「超額年金」支付責任,以及制訂合理的退場機制等重要議題,與各理、監事們齊聚心力,共同打拼,期使各級私立學校,在公平的競爭平臺上,提升辦學品質,繼而達永續經營發展的目標。

 

 
67.9.26第十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內政部69.07.10台內社字第二四一八一號函備查
內政部76.06.23台內社字第一六五二八號函備查
內政部77.06.03台內社字第六0五九六號函備查
內政部80.06.03台內社字第九三一八一九號函備查
內政部84.07.27台內社字第八四一八六九九號函備查
 
 第壹章 總則
   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。
第二條 本會基於我國憲法所賦予人民講學之自由,及私立學校法獎勵私人捐資興學之精,以研究發展民間興辦教育事業,團結私立學校,爭取公平合理分配教育資源,謀求私立學校教師之權益福祉,提供學生充分選擇教育之機會,紓解國內升學壓力,並舉辦國內、國 際、兩岸學術文化交流活動,以促進私立學校國際化、自由化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,本會目的事業受教育部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四條 本會得設立各地分會或辦事處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 
 第二章 任務
   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關於國際間私立教育事業單位及各教育團體之聯繫事項。
二、關於國內私立教育事業單位及各教育團體之聯繫事項。
三、關於興辦會員福利事項。
四、關於研究發展各類私立教育事業事項。
五、關於發行有關教育刊物事項。
六、關於會員公約之制訂及督促會員遵守事項。
七、關於各地分會會務之推展與督導事項。
八、關於文化交流、國外訪問及技能活動之推行事項。
九、關於職業技能檢定工作之執行事項。
十、關於海峽兩岸學術交流事項。
十一、關於其他業務推行事項。
 
 第參章 會員
   
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,及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三種,其入會資格如下:
一、團體會員:
凡經中華民國核准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,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應就其校(院)長、董事長或創辦人中推派一人或其指定之人員一人為代表。
二、榮譽會員:
凡已入會之各級私立學校之離職、退休董事長、校(院)長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。
三、贊助會員:
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,得經理事會通過,聘為贊助會員。
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情節重大者,得提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。
二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。
四、其他得享之權利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 
 第肆章 組織與權責
   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卅五人、候補理事十一人、監事十一人、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中互選之,分別組織理、監事會,理事互選十一人為常務理事,組織常務理事會,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。
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另置副理事長四人,襄助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 本會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十三條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四條 本會置榮譽理事長一名,榮譽副理事長、榮譽理事、顧問若干名,由理事長遴選對本會有卓著貢獻、辦學績優、信望素孚之人士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 榮譽正副理事長、榮譽理事及顧問得列席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二人、發言人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秘書若干人,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,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本會決議案件。
第十六條 秘書長以下設行政組、議事組、總務組(業務包括文書、庶務、出納等)、會計組、公共關係組等,協助秘書長執行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決議案及一般業務,各組置組長一人、幹事若干人。
第十七條 秘書長以下人選之任免,由理事會決行之,其人員之多寡,得視本會業務繁簡作彈性之規定。
第十八條 本會理、監事、榮譽理事、顧問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會員之除名。
四、議決本會之財產處分。
五、議決年度工作報告、計畫及預決算。
六、議決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捐款數額及方式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廿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報告、計畫及預決算。
五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六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七、調查參選下屆理事、監事意願,並提名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廿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廿二條 理、監事候選人之提名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,由理事會提出。其相關規定及事項得另定之。
第廿三條 本會理、監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廿四條 本會理、監事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不得已事故經理、監事會議決議,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決議,令其退職者。
三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四、理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廿五條 本會設左列各種委員會:
一、財務委員會。
二、會員學校教職員工福利委員會。
三、育樂活動委員會。
四、學術文化交流研究委員會。
五、國民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六、普通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七、高等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八、職業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九、專上技職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。
十、各類技能檢定委員會。
十一、顧問、輔導委員會。
十二、教育審議委員會。
 
 第伍章 會議
   
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,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。前項會議由理事長召集,並任主席,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之副理事長召集之,並為主席。
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,得舉行臨時會或聯席會議。
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及監事會議,應有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會員大會左列之決議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。
 
 第陸章 經費
   
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。
二、事業費及委託收益。
三、補助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基金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經費收入款項均應專戶存儲銀行。
第卅條 會員應繳費用如下:
一、團體會員: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;常年會費依現有學生人數每人新臺幣陸元計算,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內徵收繳納。
二、榮譽會員:免繳會費。
 
 第柒章 附則
   
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,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卅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卅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亦同。

 

© 2020    郵局帳號:00164591
地址:251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四段499號 電話:(02)2931-6080 傳真:(02)2931-6020 E-mail:a25093986@gmail.com
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、Firefox或IE10.0以上版本瀏覽器,螢幕解析度設定1024*768以上,以利獲得到最佳瀏覽效果.    瀏覽人次:012401